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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1-11-28
標題變更「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審查作業方式
內容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於2010.4.30公告內容如下:

變更「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審查作業方式:

問題

答案

市售國產食品在上市前是否須經衛生署許可或先向衛生署辦理查驗登記?

一般國產食品於製售前毋需辦理查驗登記,只要合法業者使用合法之食品原料,即可自行上市販售。惟業者應自主管理,產品之衛生、安全、標示及廣告等應符合食品衛生相關法規規定。

何謂合法之食品業者?

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且登記有販售食品之營業項目者。

何謂非傳統供食用或食用安全性未明之食品?

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九款之規定,對於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可稱為 非傳統供食用或食用安全性未明之食品

應由誰來證明製售產品或原料之食用安全?

食品業者應負有舉證之責任,其擬製售之食品及原料,應備有食用安全性資料,以供衛生機關查核。

衛生署辦理「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服務」之目的?

由於食品產業之國際化及科技化,食品種類亦隨之多樣化,許多原非傳統或本地可供為食用之農、林、漁、牧等來源之原料,已日漸被開發或引進供為食用,再加上新的科技方法應用於食品加工技術上,使得現今之食品更為廣大多元。故為協助食品業者避免使用非屬食品管理之原料(或添加物)於食品加工上,或因使用非傳統加工方法造成產品有食用安全之虞,本署 提供辦理「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服務性質之諮詢意見,以維護國人飲食衛生安全,並避免業者之損失。

「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之申請者,應具備何種資格?

「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之申請者必須有合法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一般個人可否申請「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

衛生署現並不接受以個人名義之申請。

衛生署為何要變更「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之服務方式?

部份業者取得本署公文字號後,常不當引用該公文字號於標示、宣傳及廣告中,誤導消費者以為產品係經本署許可或檢驗合格,而誤以為食品均應有字號;甚至通路業者也要求產品須標示衛署食字號,造成食品製造業者之困擾;更甚者,有業者蓄意以標示本署衛署食字號公文字號,誤導消費者為食品,以掩護其偽藥身分,嚴重影響消費者之健康及權益。且經分析歷年申請案件中,大部分案配方均為一般傳統食品原料,並無申請之必要性,且案件逐年激增,造成本署行政資源之浪費。

變更「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之主要內容有哪些?

衛生署仍繼續以「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提供業者服務性質之諮詢意見,協助業者避免誤用或製售非屬食品管理或安全性不明之原料及食品,以防造成消費者的傷害和業者之損失,惟業者仍應對其製售之食品負自主管理之責任。故變更後之「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其主要內容包括: 1 、仍以收費方式辦理,每案應繳新台幣貳仟壹佰元之審查費 2 、將原申請書表予以簡化 3 業者送件申請掛號後,自本署收文掛號日起六十日內未接獲本署書面通知者,表示該申請產品核以食品管理,若經審查認定該申請產品有食用安全疑慮時,本署將以書面通知該產品不得供為食用。

若於衛生署公告變更「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服務方式實施日前投件申請之「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案,如何辦理?

公告變更「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服務方式實施日前 投件掛號之案件,依原審查作業方式辦理審查。

變更後之「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服務, 業者將如何確知所申請之案件已掛號受理審查?

由於「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變更服務方式後之申請案,仍應繳交審查費,故若確依申請審查作業程序投件辦理之案件,本署會復以收件繳費之收據給申請業者,表示該案已受理審查。

「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變更服務方式後之申請案, 業者若沒有收到本署復函,將如何確知所申請之案件為審核認定得屬食品管理,或為不得供為食品?

變更後之「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 申請案自本署收文掛號日起六十個日曆天內會予以審查,若不得供為食品,必會以掛號郵件函復申請商,該郵件應有其流程紀錄可供查詢。

變更後之「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申請案,應如何申請?

首先應填寫「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申請書表,該申請書表可向食品資訊網 網址 http://food.doh.gov.tw )之專題焦點-變更「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服務方式-公告變更「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審查作業方式事宜項下下載,請依說明填列。送件時,除提送本申請書表,並須檢附相關之證明文件及繳交費用投件。其中在繳費方式上,若以郵遞投件者,可以購買郵局匯票連同申請書一併投件;若親自投件,可至本署林森北路辦公室(地址:台北市林森北路80號) 1樓單一窗口繳費後投件。

申請「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 若以郵遞投件者,所購買之郵局繳費匯票, 每案新台幣貳仟壹佰元,若一次多件申請案,可否依總額僅購買一張匯票?另匯票受款人為何?

若為一次多件申請案,可依總額僅購買一張匯票;匯票受款人應填列「行政院衛生署」六字。

在變更「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服務方式上,衛生署有無相關之配套措施?

衛生署將實施之相關配套措施包括: 1 . 陸續公布可供食用之原料清單,放置本署網站,提供業者對產品自主管理之參考。
2 .
加強對消費者宣導有關本署衛署食字公文字號所代表實際意義,及食品不得引用本署衛署食字號之相關措施。
3 .
公告變更「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審查作業方式,爾後業者送件申請前,應先自行核對所使用原料,凡屬一般傳統食品原料或已列在公布可供食用之原料清單中之配方,無須申請。另案件受理掛號後 60 天內未接獲本署通知者,表示該申請配方係以食品管理;若經審查發現該申請產品有食用安全顧慮時,本署將通知該配方不得供為食品。
4 .
洽商有關機關研議廢除輸入錠劑、膠囊狀食品辦理查驗登記及輸入 511 簽審規定,而回歸為一般食品,依據「輸入食品查驗辦法」(輸入規定 F01 )辦理輸入查驗。
5 .
94 4 1 日起,所有食品廣告均不得引述本署衛署食字公文字號或同等意義之字樣。
6 .
94 7 1 日起製造之食品,均不得標示本署衛署食字公文字號或同等意義之字樣。而 94 7 1 日前已上市之產品,如標有相關字號者,基於現況之考量,原印刷包裝已上市同批號食品,得予沿用至有效日期止。
7 .
請衛生局進行食品業者之輔導及稽查,並加強抽查市售食品包裝標示及廣告。

何謂可供食品使用原料清單資料?

該資料係業者向衛生署申請辦理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本署就審查結果彙整而成之「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本署將隨時新增,惟一般傳統食品原料並不會列於該資料中。

如何查詢「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

可向本署網站( http://www.doh.gov.tw )或食品資訊網 http://food.doh.gov.tw 查詢。

所謂衛署食字號及其同等意義之詞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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