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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1-11-28
标题变更「国产食品产制前配方审查」审查作业方式
内容行政院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于2010.4.30公告内容如下:

变更「国产食品产制前配方审查」审查作业方式:

问题

答案

市售国产食品在上市前是否须经卫生署许可或先向卫生署办理查验登记?

一般国产食品于制售前毋需办理查验登记,只要合法业者使用合法之食品原料,即可自行上市贩售。惟业者应自主管理,产品之卫生、安全、标示及广告等应符合食品卫生相关法规规定。

何谓合法之食品业者?

领有营利事业登记证,且登记有贩售食品之营业项目者。

何谓非传统供食用或食用安全性未明之食品?

据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九款之规定,对于从未供于饮食且未经证明为无害人体健康者,可称为 非传统供食用或食用安全性未明之食品

应由谁来证明制售产品或原料之食用安全?

食品业者应負有举证之责任,其拟制售之食品及原料,应备有食用安全性资料,以供卫生机关查核。

卫生署办理「国产食品产制前配方审查服务」之目的?

由于食品产业之国際化及科技化,食品种类亦随之多样化,许多原非传统或本地可供为食用之农、林、渔、牧等来源之原料,已日渐被开发或引进供为食用,再加上新的科技方法应用于食品加工技术上,使得现今之食品更为广大多元。故为协助食品业者避免使用非属食品管理之原料(或添加物)于食品加工上,或因使用非传统加工方法造成产品有食用安全之虞,本署 提供办理「国产食品产制前配方审查」服务性质之谘询意见,以维护国人饮食卫生安全,并避免业者之損失。

「国产食品产制前配方审查」之申请者,应具备何种资格?

「国产食品产制前配方审查」之申请者必须有合法之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

一般个人可否申请「国产食品产制前配方审查」?

卫生署现并不接受以个人名义之申请。

卫生署为何要变更「国产食品产制前配方审查」之服务方式?

部份业者取得本署公文字号後,常不当引用该公文字号于标示、宣传及广告中,误导消费者以为产品系经本署许可或检验合格,而误以为食品均应有字号;甚至通路业者也要求产品须标示卫署食字号,造成食品制造业者之困扰;更甚者,有业者蓄意以标示本署卫署食字号公文字号,误导消费者为食品,以掩护其伪药身分,严重影响消费者之健康及权益。且经分析历年申请案件中,大部分案配方均为一般传统食品原料,并无申请之必要性,且案件逐年激增,造成本署行政资源之浪费。

变更「国产食品产制前配方审查」之主要内容有哪些?

卫生署仍继續以「国产食品产制前配方审查」提供业者服务性质之谘询意见,协助业者避免误用或制售非属食品管理或安全性不明之原料及食品,以防造成消费者的伤害和业者之損失,惟业者仍应对其制售之食品負自主管理之责任。故变更後之「国产食品产制前配方审查」,其主要内容包括: 1 、仍以收费方式办理,每案应缴新台币贰仟壹佰元之审查费 2 、将原申请書表予以简化 3 业者送件申请挂号後,自本署收文挂号日起六十日内未接获本署書面通知者,表示该申请产品核以食品管理,若经审查认定该申请产品有食用安全疑虑时,本署将以書面通知该产品不得供为食用。

若于卫生署公告变更「国产食品产制前配方审查」服务方式实施日前投件申请之「国产食品产制前配方审查」案,如何办理?

公告变更「国产食品产制前配方审查」服务方式实施日前 投件挂号之案件,依原审查作业方式办理审查。

变更後之「国产食品产制前配方审查」服务, 业者将如何确知所申请之案件已挂号受理审查?

由于「国产食品产制前配方审查」变更服务方式後之申请案,仍应缴交审查费,故若确依申请审查作业程序投件办理之案件,本署会复以收件缴费之收据给申请业者,表示该案已受理审查。

「国产食品产制前配方审查」变更服务方式後之申请案, 业者若没有收到本署复函,将如何确知所申请之案件为审核认定得属食品管理,或为不得供为食品?

变更後之「国产食品产制前配方审查」, 申请案自本署收文挂号日起六十个日历天内会予以审查,若不得供为食品,必会以挂号邮件函复申请商,该邮件应有其流程纪录可供查询。

变更後之「国产食品产制前配方审查」申请案,应如何申请?

首先应填写「国产食品产制前配方审查」申请書表,该申请書表可向食品信息網 網址 http://food.doh.gov.tw )之专题焦点-变更「国产食品产制前配方审查」服务方式-公告变更「国产食品产制前配方审查」审查作业方式事宜项下下载,请依说明填列。送件时,除提送本申请書表,并须检附相关之证明文件及缴交费用投件。其中在缴费方式上,若以邮递投件者,可以购买邮局汇票连同申请書一并投件;若亲自投件,可至本署林森北路办公室(地址:台北市林森北路80号) 1楼单一窗口缴费後投件。

申请「国产食品产制前配方审查」 若以邮递投件者,所购买之邮局缴费汇票, 每案新台币贰仟壹佰元,若一次多件申请案,可否依总额仅购买一张汇票?另汇票受款人为何?

若为一次多件申请案,可依总额仅购买一张汇票;汇票受款人应填列「行政院卫生署」六字。

在变更「国产食品产制前配方审查」服务方式上,卫生署有无相关之配套措施?

卫生署将实施之相关配套措施包括: 1 . 陆續公布可供食用之原料清单,放置本署網站,提供业者对产品自主管理之参考。
2 .
加強对消费者宣导有关本署卫署食字公文字号所代表实際意义,及食品不得引用本署卫署食字号之相关措施。
3 .
公告变更「国产食品产制前配方审查」审查作业方式,尔後业者送件申请前,应先自行核对所使用原料,凡属一般传统食品原料或已列在公布可供食用之原料清单中之配方,无须申请。另案件受理挂号後 60 天内未接获本署通知者,表示该申请配方系以食品管理;若经审查发现该申请产品有食用安全顾虑时,本署将通知该配方不得供为食品。
4 .
洽商有关机关研议废除輸入锭剂、胶囊状食品办理查验登记及輸入 511 签审规定,而回归为一般食品,依据「輸入食品查验办法」(輸入规定 F01 )办理輸入查验。
5 .
94 4 1 日起,所有食品广告均不得引述本署卫署食字公文字号或同等意义之字样。
6 .
94 7 1 日起制造之食品,均不得标示本署卫署食字公文字号或同等意义之字样。而 94 7 1 日前已上市之产品,如标有相关字号者,基于现况之考量,原印刷包装已上市同批号食品,得予沿用至有效日期止。
7 .
请卫生局进行食品业者之辅导及稽查,并加強抽查市售食品包装标示及广告。

何谓可供食品使用原料清单资料?

该资料系业者向卫生署申请办理国产食品产制前配方审查,本署就审查结果汇整而成之「可供食品使用原料汇整一覽表」,本署将随时新增,惟一般传统食品原料并不会列于该资料中。

如何查询「可供食品使用原料汇整一覽表」?

可向本署網站( http://www.doh.gov.tw )或食品信息網 http://food.doh.gov.tw 查询。

所谓卫署食字号及其同等意义之词句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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